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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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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揭露義務」為在通訊標準制定組織公告通訊技術標準草案前,會員負有必須揭露包含於標準草案中、與標準相關專利之義務,並需積極表示,明知有負有揭露義務卻保持沉默而未揭露,將會被認定為惡意,其下場將可能無法行使其專利權。揭露範圍通常以已核准 (Issued) 並公開 (Published) 之「必要專利 (Essential Patent)」為限,即該專利對於實施該通訊產業標準具有必要性之專利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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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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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授權義務」為通訊標準制定組織規定會員必須同意將納入標準中之必要專利授權通訊標準組織之會員、或採用該通訊標準之廠商。授權範圍通常以納入通訊標準之必要專利為主,有些將擴及制定標準時已申請之專利。授權方式可分為如下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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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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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簡稱 FR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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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納入產業標準之專利以「公平」、「合理」且「無差別」方式授權。有些標準組織認為專利權人因創新發明所付出心力應獲得補償,因而採取有償授權,但對於所有被授權人應一視同仁、無歧視性待遇,應採取公平、合理且無差別的授權方式授權予通訊標準組織之會員、或採用該通訊標準之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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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的條款免費授權 (Royalty Free,簡稱 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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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納入產業標準之專利以無授權金方式授權。有些標準制定組織認為標準的制定對公眾有益,標準被採行後可是會員的產品快速進入市場進而獲利,位求快速推廣而採取無權利金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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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專利聯盟 (Patent Po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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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聯盟的形成,不外乎在解決障礙專利 (Locking Patents) 或重疊授權 (Stacking Licenses) 所衍生的問題,產業標準所牽涉之基礎專利,如為數甚多,使用產業標準者不易一一取得授權,此時成立專利池,專利權人將與標準有關之專利統一交由專利聯盟管理機構進行授權管理,有意採用該產業標準之廠商僅需向該機構取得授權,即可一次解決使用該標準之專利授權問題。不但可降低取得授權之交易成本、減少訴訟或糾紛解決的費用與風險,並可避免重複研發,有效運用資源。 |